法律分析:
(1)证券欺诈行为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机构投资者,如券商、发行人、中介组织 ;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及证券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甚至股评人士等。
(2)证券欺诈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营利可以是为自己,也可以是为第三人。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 。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妨碍证券信息、空买空卖等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 ,侵犯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 :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欺诈投资者(客户)行为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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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行为一般给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钱的损失,针对这种损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补救就是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