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4-03-18 作者:陕西律师

高院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包括:
(一)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
(二)必须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前述重大过错;
(三)另一方必须无过错;
(四)其他法定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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