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如下: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损坏后有代位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代位物;
2、受益不能按其性质返还的,应当返还其价值;
3、受益人的善恶意影响返还利益的范围;
4、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国家应当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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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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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