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了招标单位不让做如何办

时间:2024-03-22 作者:陕西律师

中标了招标单位不让做,中标人可以与招标单位协商相应的赔偿事项,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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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了招标单位不让做双方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招标单位应当赔偿施工单位投标费用损失、进场费、设备调迁及人工费用等实际费用,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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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了招标单位不让做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由其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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