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时间:2024-04-20 作者:陕西律师

离婚时商业保险分割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保险品种的,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为夫妻一方。
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可以判断保险合同仍属于一方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后继续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或者实现保单的现金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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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具体分析。离婚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析如下:
1、若商业保险,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是为一方投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商业保险,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商业保险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赠与另一方的,这种情况下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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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的分割是:如果保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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